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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农民。2019年6月14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到受害人黎某某,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取其现金2900余元,2018年10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到受害人杨某某,以做生意的名义骗取其现金29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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