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初,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认识后达成口头协议,在丽江市承租客栈合作经营。2018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与**客栈负责人马某某某签订该客栈承租合同(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客栈的承包期限是11 个月,自2018年5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合同内写明房屋11个月租金分两次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赵某某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向马某某支付23万元人民币,后马某某将其中的18万元人民币支付给马某某某作为客栈租金使用,剩余的5万元人民币在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马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和经营客栈的日常支出。2018年9月,马某某私自篡改了其与马某某某签订的客栈承租合同,并将篡改的合同给赵某某看,篡改的合同中写明客栈11个月的租金已经一次性支付。到2018年9月20日,待客栈需要支付第二次房租时,马某某未支付租金,造成客栈无法正常继续经营,后马某某编造消防局罚款9.5万元人民币,让赵某某支付5万元人民币,赵某某发现被骗后未支付该笔款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从被害人赵某某处共计骗走5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马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认定其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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