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2017年春节期间,认识了在台球厅工作的戴某某并取得了戴某某的信任。之后,马某某在个人财务状况、个人征信极差又无正当固定收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合伙做豆腐渣生意、做卤菜生意、办理土地抵押贷款、办理车辆还贷等事实,诱骗受害人戴某某提供现金、进行网络贷款、信用卡透支、高息借款等方式。至案发时,造成戴某某损失共计16.35567万元。
2018年4月下旬,戴某某多次要求马某某还钱,2018年4月24日,马某某给戴某某出具了一张“今借到戴某某人民币壹拾肆万”的借条。2018年5月初,马某某电话停机,人离开了武冈,之后马某某联系其父母说欠了戴某某三万元钱,让家里想办法还给戴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马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查清,武冈市公安局认定其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