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辩护人贾颖,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自2020年5月3日至5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楼下,以组织信鸽比赛为由骗取事主曹某某(男,48岁)信鸽寄养费7000元,并将事主的35只信鸽(事主报称10余万元)出售,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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