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蔚县**镇**府**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刘某某、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雷某某涉嫌包庇罪移送审查起诉。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张家口**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在与张家口**、**物流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开具运输发票,通过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联系到张家口**、**物流公司的业务员魏某某(另案处理),该两家公司为张家口**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为445232.43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没有从中渔利,在之后开具运输发票事宜过程中,刘某某与魏某某直接联系,不再通过被不起诉人马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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