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66********,汉族,大学文化,本溪市**中学**,户籍所在地本溪市明山区**路**号,住本溪市明山区**号楼。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王某甲于2016年3月末的一天,找到王某乙(另案处理)欲套取公积金,王某乙找刘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刘某某以自己名义与马某某签订虚假欠条,并由王某甲为该欠条提供虚假担保,后刘某某以此虚假的债务关系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马某某、王某甲配合调解,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并为马某某套取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02790元,为王某甲套取住房公积金人民币9000元。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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