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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木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绰号马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0日由木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罗某甲、王某甲、交某某、王某乙、侯某某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马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5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2月21日晚,被告人罗某甲和受害人董某某、毛某甲(别名毛某乙)在木里县水洛乡白水河罗某甲的饭店里因挖金地盘的事发生口角,并抓扯。次日(2020年2月22日)早晨,犯罪嫌疑人罗某乙(另案处理)带领罗某甲、王某甲、交某某、王某乙、侯某某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马某甲等人到董某某住的工棚,被告人侯某某、马某甲等人在与董某某拉扯时,被告人某某用事先携带的长刀将董某某左臂砍伤。随后罗某乙等人继续来到另一挖金人郑某某帐篷处,找到毛某甲,被告人王某甲、侯某某等人对其围殴、拖拽。受害人毛某丙(毛某甲之弟)看到毛某甲被持械殴打后朝罗某乙一行人投掷石块,被告人王某乙用携带的匕首捅了毛某丙背部一刀,毛某丙受伤后逃离现场。犯罪嫌疑人罗某乙叫王某甲、侯某某等人又将毛某甲拉上自己的车带至青海公司黄某某处,王某甲、黄某某等人又对毛某甲进行殴打并丢下斜坡。事后犯罪嫌疑人罗某乙找车将董某某、毛某甲、毛某丙等人送往盐源县医院治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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