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于2020年1月21日,将本案上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该案退回我院。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核查高某某等人涉黑恶犯罪线索工作中查明,高某某在兰陵县卞庄街道洼桥村任职期间,利用其村主任职务的条件,以其位于洼桥村的冷库为据点,存在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百姓、争夺建筑市场等行为,高某某等人多次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高某某及其手下杨某某、马某某等多名成员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及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2006年8月15日9时许,兰陵县卞庄镇西纸坊村的杨某某伙同马某某、徐某某、袁某某等人为争夺苍山县中医院宿舍楼工地工程,持猎枪、木棍、铁叉等工具乘车窜至晒米城前村和代村交界处的苍山县中医院宿舍楼工地,与工地承包人沙某某、宋某某等人发生斗殴,双方开枪射击,致徐某某、沙某某两人死亡,多人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目前证据,无法认定马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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