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霍某垦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酒店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街居委会第**组,住该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霍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 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熊某某二人通过现金入股的方式于2017年成为霍尔果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并在公司工作,2019年3月二人想从**公司退股但因退股事宜繁琐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提议携带客户打入二人私人账户的货款回湖南以扣押**公司货款为筹码与公司商议退股,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同意,于2019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携带**公司货款514420元,熊某某携带821677.33元回湖南老家,随后二人接到**公司法人王某某的电话称要报警,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便退回**公司货款326300元,熊某某退回货款100000元。经伊犁众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马某某、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项目涉案资金专项审计,马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188120元,熊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721677.83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熊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投案自首并退回**公司全部货款,取得该公司谅解。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动投案有归案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被害单位谅解有该公司出具的谅解书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退回公司全部货款有银行明细单与公司法人王某某、董事长滕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第四师人民检察院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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