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乘坐卢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浙B7M****面包车,与卢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一同到嵊州长乐高速口附近、嵊州甘霖高速口附近以及新昌104国道后溪公交车站牌后,在三地绿化带内利用钩刀、镰刀等工具偷割269.52斤杜鹃树枝脑梢。经评估,该部分杜鹃树枝脑梢价值人民币741元。
2020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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