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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89********,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红河县宝华镇朝阳村委**村**组,现住蒙某市**街**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蒙某市永安街**号出租房被害人李某甲家中,将被害人李某乙放在三楼床上的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串号:865773039997735、865773039997727)以及其家中厨房内的一套茶具盗走。后马某某走到李某甲家中二楼和三楼楼梯间时被李某甲发现并抓获。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的一套茶具价值人民币120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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