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被害人张某某微信中窃取人民币1372元,其行为有张某某、马某微信支付明细,张某某、马某银行交易流水,张某某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及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另有马某红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嫌疑人马某供述等言词证据相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证实马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鉴于马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在被害人发现被盗后能第一时间向被害人承认盗窃事实并退还部分钱款,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现实表现较好、社会危险性低,再结合本案盗窃数额较低,刚刚达到入罪标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嫌疑人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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