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街道**社区**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5月0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永康市**镇**村**路**号**工贸有限公司一楼店面,趁四周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包里的现金2300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永康市**镇**村**路**号**工贸有限公司一楼店面,趁四周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包里的200欧元,价值人民币1563元。
现涉案200欧元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5月6日主动退赃2300元人民币,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且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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