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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6********,汉族,系废品收购人员,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何某某将一桶润滑油(约价值1.5万元)放在本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东城五街57号楼下计划装车带走。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三轮车经过,将该桶润滑油盗走。2019年11月15日,民警在石新社区东城四街附近抓获马某某。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后马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何某某部分损失,获得何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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