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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济南市**城区**心诊所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村区**镇**村**号,住济南市历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马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刘某甲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安徽省中国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麦冬等零散中药,冒充亳州金芍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业务员将1kg麦冬中药饮片销售给马某某经营的济南市历城区**心诊所,从中获利5元。马某某购买后,发现该批麦冬中药饮片无正规手续仍进行销售。2018年12月4日,经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马某某销售的麦冬为假药。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认定马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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