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5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业主,住沂水县**镇**村。2019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提请延长办案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5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其开设的山东**研究院沂水分院内(该单位已停止营业),自行生产“痔疮膏”“蛇胆清”“初芝堂癣膏”“五香丸”“三清粉”等药品,用于治疗皮肤病对外销售予以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7月10日被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马某某个人配制销售的痔疮膏(37瓶)、初芝堂癣膏(33瓶)、五香丸(307瓶)、三清粉(160瓶)、蛇胆清(14瓶),以上五种药品于2018年7月12日经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相关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证实涉案药品系假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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