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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白色市靖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0********,壮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2017年6月份开始在茂名市**有限公司上班,负责日常管理、帮忙从油车卸载半成品柴油及调和半成品柴油,老板黄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入货半成品柴油、出售经调和后的劣质柴油及联系运输柴油的货车。马某某对有水份的半成品柴油通过活性白土沉淀,然后通过过滤机器过滤水份及杂质,过滤处理的柴油装入油厂的油罐,再由黄某某出售给客户。2019年4月份开始,马某某用记账本记录每天进出柴油的数量,从2017年6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茂名市**有限公司柴油的营业额约7281万元,利润72万元。经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茂名市**有限公司一、二、三号油罐进行取样检验,检验结果一号油罐所检项目第2、9、15、16、19项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VI)标准要求;二号油罐所检项目第8项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VI)标准要求;三号油罐所检项目8、15项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VI)标准要求。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认定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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