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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玩忽职守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公诉刑不诉〔2018〕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3********,回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固原市**局**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路**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和2018年2月2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补充侦查终结,于2018年3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4月27日至5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9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安监局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要求,固原市2014年中央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由固原市**局负责实施,该局收到文件后决定由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负责办理。马某某电话通知要求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申报该项目,截止5月4日,该局未收到各县(区)申报的项目材料,后再次电话督促申报。原州区经贸局负责联系该项工作的黄某某便通知原州区银**淀粉厂、大**淀粉厂等企业申报,银**淀粉厂、大**淀粉厂等企业由于申报材料不全等问题,便伪造相关手续,申报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处审核。马某某未按照通知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便将材料报至固原市财政局审批。

2014年5月8日,固原市财政局根据固原市**局的申报材料,便起草《关于申请2014年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报告》,以固原市**局和财政局名义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给予包括银**、大**两家淀粉厂等10家马铃薯淀粉企业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0月13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给予原州区银**、大**淀粉厂等7家淀粉企业补助资金,并于10月24日将固原市原州区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543万元下达到固原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8日,由固原市**局联合固原市财政局、原州区发改局,由固原市**局副局长席某某,固原市财政局国资科科长乔某某,原州区发改局书记罗某某、副局长何某某、工作人员穆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六人组成的检查组对银**、大**淀粉厂等7家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制了《2014年度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验收表》。12月3日固原市财政局将原州区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543万元拨给固原市**局。2015年11月21日,该局经过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向银**、大**淀粉厂等六家企业支付专项资金445万元。其中,补助银**淀粉厂资金70万元,补助大**淀粉厂资金50万元。案发后,银**淀粉厂、大**淀粉厂主动退回补助资金120万元,现被我院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2014年度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验收表》、《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说明》、《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120万元涉案款发还固原市**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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