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海城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海城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乙与**镇**村委会以24万元买了其村委会一片杨树,马某乙雇佣宁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工人砍伐树木,马某乙在现场指挥砍伐,马某乙超采伐证砍伐树木蓄积为351.21立方米,马某甲帮助马某乙在买卖树木协议书和采伐许可证上签有马某甲的名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没有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