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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号码452730197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现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新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缴纳移民搬迁安置住房款,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家位于**镇**村**队前面坡的1.1亩杉木林全部采伐,于2019年9月份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镇**街的覃某某。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评估,被伐林木总蓄积量27.0064立方米。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传唤至都安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2020年10月22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举行了“拟不起诉案件” 听证会,参加人员均同意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砍伐林木主观目的是为了缴纳移民搬迁住房款,其犯罪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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