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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两名云南籍民工采伐其种植在扶绥县**镇**村**屯附近一个叫“古华”山上的桉树,并让李某某将砍伐的木材运往隆安县古潭镇一个木材加工厂销售,得款5800元。经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被滥伐林木现场位于崇左市凤凰山林场罗维分场1林班15小班,滥伐林木蓄积量11.4立方米,树种为尾叶桉。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到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自己种植的林木,蓄积量达11.4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是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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