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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241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经济拮据,在本区东港街道杉杉普陀天地欧尚无人超市,利用超市无人看管、仪器又无法识别的漏洞,自行或伙同他人采用多拿少付的方式,盗窃超市内各类物品3次(价值人民币29.5元)。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退赔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退赔全部损失,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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