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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681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社区**园**号,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4月2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瓦房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4日7时30分许,在瓦房店市**街**市场院内西侧**大厅门口,于某某和马某某因为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马某某和于某某互相用拳头朝对方面部打,造成对方不同程度轻伤。经鉴定,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二级。2019年4月17日,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口头传唤至站前派出所。马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瓦房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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