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轿车行驶至明珠大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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