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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污染环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四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71967********,汉族,本科文化,苏州市**金属表面技术处理厂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幢。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于同年11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顾某某(另案处理)征得其同意后,安排钱某某(另案处理)与顾某某对接处置苏州市**金属表面技术处理厂内6桶含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液。2020年6月23日,顾某某指使苏某某(另案处理),于当天上午、中午、下午,分三次先后从该厂内运走废液。后苏某某将上述六桶废液倾倒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北侧停车场东北角沟道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经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倾倒点处废弃桶内”残留废水样品总镍:47000mg/L、总铜:7.94mg/L,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及表4一级标准46999倍、14.88倍。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蓝色塑料圆桶2个(系照片)

2.书证: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案件移送材料、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原**电子北侧地块废液倾倒事件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及《应急处置过程及效果评估报告》等。

3.证人顾某某、苏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2月2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积极组织受污染地块应急处置工作并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851699.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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