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51********,汉族,专科毕业,现住本市王某区**楼**楼**室,户籍居住地:本市王某区桃园**院**号楼**号,系本市王某区**局**,王某区**小区保洁员。该马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市王某区川口**小区打扫卫生时,发现被害人赵某某(1937年**月**日生)在翻垃圾桶,其在劝阻过程中,在赵某某身后拍打其肩膀一下,致赵某某摔倒受伤,后赵某某被其亲属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左桡骨远端骨折,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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