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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9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89********,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组团**栋**单元**层**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5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20年5月21日拘留期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虎,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0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浣沙桥爱唱纯K门口,以双手握拳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彭某某面部,造成被害人彭某某的双侧鼻骨骨折,多处软组织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子阳所受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06月1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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