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住**镇**幼儿园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堰塘湾路口看见其女朋友冯某某与六、七名男生一起吃宵夜,马某某心生不满。之后冯某某回到家中,马某某随后也到达冯某某家中,二人因感情发生不满,冯某某先打了马某某两耳光,随后二人发生抓扯,马某某殴打冯某某的右脸部,导致冯某某脸部受伤、口中吐血。经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梓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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