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4811994*******,汉族,**大学学生,住河南省商丘永城市**街道**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2日23时许,在新郑市人民路西亚斯学院企业孵化中心一楼电梯外侧,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梅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引发殴打,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被害人梅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梅某某的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初犯,并能够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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