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路**号**楼(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集镇**新村**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张彦伟、被害人陆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5月9日,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8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7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顾某甲(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丈夫)日常居住在常州市金坛区**路**号**楼,被害人陆某某(女,56岁,江苏金坛人,系顾某甲前妻)日常居住在常州市金坛区**路**号**楼。2019年3月5日下午,顾某甲因二楼有儿童玩耍、走路声响太大影响其休息而与顾某乙(系被害人陆某某与顾某甲女儿)发生争吵,被害人陆某某看到后也与顾某甲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出门,被害人陆某某与顾某乙看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后双方也发生争执,并发生推搡。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使用垃圾桶砸向被害人陆某某,致其左侧颧弓骨折,左侧颌面部皮下血肿。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报警,后向处警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取得被害人陆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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