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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8日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马某某和焦某某在丰某某中建城一期门前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打斗,致焦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马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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