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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老河口市**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8日本院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车行至本市**路农行门前,准备将车停在一个空车位上,丹江口市人谢某某(男,40岁)先行将车停进该车位,马某某见状下车上前与坐在驾驶室的谢某某理论,二人发生争吵,马某某谢某某下车,谢某某不下车,马某某从车窗处抓住谢某某衣领,被赶来的朋友张某乙肖某某拉开,三人走到谢某某车前准备离开,马、谢仍在对骂,谢某某发动汽车,马某某肖某某认为谢某某欲开车撞自己,马某某遂走到谢某某车副驾驶门外拉开车门,伸腿朝谢某某身上右侧踹了一脚。同时,肖某某走到驾驶室边,伸腿踢向谢某某左肩。二人被张某乙拉走。谢某某朋友报警。次日,谢某某丹江口市**医院检查发现右侧4、5肋骨不全性骨折,后经复查右侧5、6前肋不全性骨折,肺挫伤。

2020年3月8日,经法医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8月5日,马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6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真诚悔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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