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81********,回族,大学专科文化,积石山县**乡人民政府干部,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镇临夏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5日继续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2时许,马某贤到积石山县吹麻滩滨河家园一单元1801室马某杰家索要债务时发生争吵,被马某虎等人劝开,后马某贤在楼道里与马某梅发生争吵,马某贤在马某梅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马某某、马某虎两人对马某贤用拳脚殴打倒地后继续殴打,致使马某贤受伤。到案后马某某、马某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马某贤100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2月5日将马某虎、马某某传唤到案。
2019年2月14日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诊断,马某贤右上第1、5齿创伤性牙折;左下第1齿牙震荡;右下第1、2齿牙震荡;上唇裂伤。
2019年4月30日经临夏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31日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一)被鉴定人马某贤因外伤致A1牙冠折、A5牙缺失,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二)被鉴定人马某贤因外伤致头部受伤、头皮挫伤,左侧第七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积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