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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80********,汉族,博士学历,**大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大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1时许,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尚某某工作的**大学**楼二层楼道内,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搬动尚某某管理的实验室内电脑一事与被害人尚某某产生口角,马某某对尚某某进行殴打,致尚某某右侧第2、3、4肋骨折,经鉴定尚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传唤到案。案发后,马某某对尚某某进行了赔偿,尚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双方系因工作矛盾引发的纠纷,现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马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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