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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马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65********,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住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4时许,马某某与陈某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进而在株洲市**路金融大厦停车场引发争执,在争执中,马某某动手将陈某某推到在地,导致陈某某左股骨骨折。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马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5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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