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青冈县**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末,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青冈县**镇**小区东侧狗市内的一个商贩处购买了135只死体鸟,放置于青冈县**镇**有限公司其宿舍内留于食用。2019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巡查过程中发现**有限公司宿舍门前有两个鸟笼,随后对宿舍进行检查,发现死体鸟135只并依法扣押。经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殖研究中心鉴定: 其中135只死体鸟分别为朱顶雀38只,树麻雀32只,三道眉草鹀61只,煤山雀4只,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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