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2********,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牟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11月6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牟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牟某某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牟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7日,吴某某代表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牟某某**卫生院签订牟某某**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2月10日,马某某与吴某某签订了牟某某**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工程工时费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马某某组织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进行施工。2017年1月24日**卫生院工程完工验收后,吴某某按照协议向马某某支付了全部工时费344589.88元。但马某某通过逃匿、更换联系方式或不接听电话等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杨某甲、杨某乙等29名农民工向牟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马某某拒不支付工资的情况后,该局于2018年6月4日向马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2018年6月10日前付清农民工工资。直至6月13日,马某某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牟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移送牟某某公安局。牟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后,马某某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付清了其差欠在**卫生院做工的24名农民工工资3278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逃避支付2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累计32785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侦查及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已支付所差欠的工人工资,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牟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