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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9********,回族,大专文化,**,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路**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由本院继续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2与4日、2020年4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偿还欠款向被害人马某甲借款5万元。2017年5月15日,马某甲向马某某索要欠款未果后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定责令马某某限期还款。因马某某未能按期还款,马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查明马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10月1日对马某某作出拘留十日的决定,马某某被拘留后马某某父亲筹款后向马某甲还款一万元,2019年3月26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查询发现马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购买住宅一套,于2019年4月8日以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至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经公安机关侦查马某某除一套尚未还清首付的住房供家人居住外,确无能力履行法院判决。2019年6月及11月,马某某通过借款等方式向马某甲偿还剩余欠款,取得被害人马某甲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虽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但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其并不具有履行法院裁定的能力,其名下房产为其及家庭成员生活所需,不存在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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