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45********,回族,不识字,农民,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乡**社**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6日、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3月17日、5月3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5月24日,中宁县公安局接到中宁县人民法院(2016)宁0521执1076号案件移送函,中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对刘某甲位于中宁县喊叫水乡马塘村东靠马某某承包地水渠、南靠刘某乙承包地、西靠柏油路、北靠机耕路的8.75亩土地排除妨害,但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该局侦查,中宁县人民法院多次组织执行力量执行,但马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义务却没有积极履行。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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