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66********,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蒙某市人,农民,住蒙某市**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7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开始在蒙某市龙井路鸿程医院对面一厂房开设牌机室进行赌博。该牌机室交由解某某(在逃)管理,牌机室里有上分人员廖某某和马某某,放风人员李某某,分别给予上分人员每人每天薪酬为300元,放风人员每天薪酬为200元,管工解某某每月4500元工资。该牌机室于2018年9月7日被我局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参赌博人员12名,查获完好的牌机53台,并且分别在廖某某和马某某的身上查获赌资900元人民币和7750元人民币。经蒙某市公安局鉴定,认定被查获的53台牌机为赌博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