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7********,汉族,专科毕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路**街**小区。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2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岳科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作为**有限公司PHP技术组组长,接受该公司经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从该公司原有的DEMO程序中复制出具有后台调控功能的RXEX“虚拟币”交易软件,由陈某某提供给葛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后该软件被用于诈骗活动。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聊天记录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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