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镇**村**号,2020年7月15日被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1日退回深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8日重新报请我院审查起诉。
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5月,马某某为了让电信公司取消其1339328****的手机号的最低消费,伙同唐某某去安平县**大街与**路交叉口的电信公司三楼威胁、恐吓电信公司经理杨某某。2013年6月,马某某又让唐某某纠集他人再次去安平电信公司找杨某某,对杨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最终杨某某将马某某1339328****的手机号取消了最低消费。
2013年12月份,马某某为了让电信公司取消 1336331****手机号的最低消费,两次伙同唐某某及他人围堵安平县**街电信营业厅,在营业厅外面拉条幅、发传单,并且不让其他客户办理业务,影响营业厅正常办公。2013年12月份,马某某为了取消其1336331****手机号的最低消费,让唐某某纠集他人围堵衡水**大街的电信营业厅,在其营业厅外面拉条幅、发传单,并且不让其他客户办理业务,影响电信营业厅正常办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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