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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2019年8月2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年10月2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进京反映问题为由,多次在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 曾四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两次被保定市公安局永华路派出所告诫。2016年在问题得到解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经填写息诉罢访保证书,保证不再上访后,仍于2019年两会期间、 国庆前夕多次到北京信访,为了给政府施压,仅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先后七次到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挂账,2019年8月19日至8月21日三次到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挂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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