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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住安达市**小区**单元**室。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 年 11 月 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安达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2007年5月与安达市昌德镇签订了立功村1760亩草原转包合同,合同由时任安达市昌德镇主管农业副镇长王某甲在领导授意下用王某乙(此人为虚构姓名)名义与马某某签订,转包年限18年(2007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合同上王某乙名字实际是王某甲签字,并没有镇政府公章,2009年绥化市草原监管站因为合同存在虚假将安达市昌德镇立功村1760亩草原使用权收回,由安达市草原监管站代管。马某某收到通知后拒绝将使用权交回,一直到2018年末在1760亩草原采草卖草。2017年11月16日马某某缴纳了2018年度的草原承包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达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观上是否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查清。马某某对寻衅滋事罪拒不供认,结合在卷的证人证言、草原承包合同书、转包合同书等相关书证,这些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相互印证马某某有滋事的故意。

第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强拿硬要的行为没有查清。首先,2007年5月,昌德镇政府副镇长王某甲与马某某签订了草原转包合同书、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止。有转包合同书、证人王某甲、王某丙证实这一事实。其次,马某某是否补缴了2007-2017年的涉案草原承包款没有查清。马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向昌德镇财政所缴纳4万元草原承包费,没有查明这4万元的承包费是否与涉案草原有关。马某某供述是缴纳2007-2017年期间包括涉案草原在内的4200亩草原的承包费,齐某某、刘某某也证实以预收草原承包费的名义向马某某收取过4万元草原承包费,但二人均不知道是什么时间、哪部分草原的承包费。再次,没有查明在绥化市草原监理站做出处理决定后,马某某没有交回涉案草原,昌德镇政府、安达市草原监理站、绥化市草原监理站是否采取了相关措施、马某某都实施了什么行为。通过在卷证据看马某某只是接到了收回草原的口头通知,在马某某不露面情况下,相关部门并没有采取相关措施。

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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