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81985********,撒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循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循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犯罪嫌疑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和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2019年12月27至2020年1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10月16日,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8年,在修建循化县清真食品(民族用品)产业园区(街子工业园区)征地建设期间,马某乙家有六处地被征用,前三处马某乙家配合丈量,剩余三处土地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虚报土地面积无理要求,乱指地界、增加丈量面积,增加树木数量,不配合征地工作,经常在施工现场阻工闹事。期间,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征地现场为阻止施工用石头打伤施工人员董某某。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用石块殴打在场施工人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在工作单位成绩突出,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