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76********,汉族,专科毕业,从事医疗器械销售,住江苏省扬州市**路**号**城**幢**室。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2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以来,马某某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名义和宝某某**医院做医疗器械供应业务的过程中,为扩大业务量,向宝某某**医院的纪某某等九名医生行贿,按其使用医疗器械数量(国产12%,进口8%,扣除捐赠医院20%后)给予一定的返点回扣,涉嫌行贿数额达3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仅有多名医生陈述收受过马某某的回扣,但无其他证据证实,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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