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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千户营乡****村,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9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5时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马某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自裕华区***小区南院北门出小区后,在未被执勤人员拦截的情况下,骑电动车故意冲撞正在北门口执勤的工作人员周某某,并对周某某进行辱骂和撕打,对另一执勤工作人员王某甲进行谩骂和撕扯。

本院认为,马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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