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10时许,交通事故当事人马某某到交警大队事故科三组办公室询问事故处理情况,在询问过程中马某某情绪激动,不听辅警牛某某劝解,在事故科楼道内拉拽牛某某,并用拳头连续击打牛某某头部,经鉴定属轻微伤。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案发时为“双向情感障碍,目前为轻躁狂发作”,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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