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凤阳县**镇居民马某某外出拿菜,骑电瓶车返回途经**镇**村原**小学旁疫情防控点时,与卡点执勤人员发生言语冲突并强行闯卡回家。**镇人民政府干部苏某某带**镇人民政府疫情防控人员王某某、武某某、李某某赶到马某某家中准备对其宣传疫情防控工作时,又与马某某全家发生言语冲突。当天中午12时许,官塘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对马某某等人进行传唤时,马某某妻子张某某、儿媳谢某某拒不配合现场民警执法,最终三人被依法强制传唤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妨害公务罪。但是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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