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107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86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0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邱县**镇**路**巷**号,在京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9年8月20日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4日,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南街劲松派出所院内,用脚踢踹民警,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充侦查,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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